双星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8 15:32:16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0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相关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新增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的文件。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47,428,712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47,428,712股,无其 1,147,428,71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他种类股份。 1,147,428,712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会议决议同意。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