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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7 00:42:02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至少应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为公司董事,但不必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设副主席一名,负责协助主席开展相关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代为履行主席职务,副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
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整理材料以便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研究,提供建议或者方案供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研究、审核。

第十一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的事宜,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正式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主席和副主席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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