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塑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16 20:48:4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大成”)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合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5年4月29日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和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佛塑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或其他企业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新投”)原控股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海通证
券”)1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股票 交易账户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2025年4月29日
结余股数
佛塑科技 自营账户 3,451,644 3,622,444 0
佛塑科技 融资融券账户 83,900 122,600 0
海通创新投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 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建立了 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 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 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 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20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2025年4月29
号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日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股)
1 马文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12,400.00 12,400.00 0.00 2024年9月27
献 监事会主席、邯郸基 日至2024年11
1 自查期间内,海通创新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即因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已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合并后存续公司(即国泰君安,2025年4月已更名 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 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海通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于2025年4月25日经相关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由原海通证券变更 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序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2025年4月29
号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日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股)
地副总经理 月18日
张爱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 2024年11月28
2 社 生产部长张克之父亲 11,500.00 3,500.00 8,000.00 日至2025年4
月29日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2024年10月23
3 郭威 销售部长 148,500.00 129,600.00 18,900.00 日至2025年4
月23日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 2025年4月10
4 宋侯 子公司合肥金力新能 43,300.00 43,300.00 0.00 日至2025年4
霞 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 月11日
勇配偶
熊楚 2024年11月22
5 嫣 公司董事熊勇女儿 900.00 900.00 0.00 日至2024年11
月26日
陆建 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 2024年10月28
6 英 锵之母亲 2,000.00 2,000.00 0.00 日至2024年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