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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20:33:43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电子邮件:shanshiwen@jsthlaw.com
2168 号佳城大厦 411 室 电话 TEL. : 86-510-8589-8601
邮编:214072 传真 FAX. : 86-510-8589-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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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 TaiHuAvenue, Wuxi City,
214072, JiangSu, PRC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16 日
致: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
召集,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达到 20 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曹余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0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3,776,4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9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3,886,78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代表 7 名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9,889,89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12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886,58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持股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贵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特别决议议案一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十项,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以非累积投票制度予以表决,且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303,726,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 16,8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6,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45%;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509%;弃权 16,8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6%。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303,727,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 15,8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7,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2%;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509%;弃权 15,8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9%。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303,725,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7,9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5,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2%;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509%;弃权 17,9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9%。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303,727,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5,9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7,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97%;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509%;弃权 15,9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4%。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303,720,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反对 38,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17,9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96%;反对 38,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796%;弃权 17,9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9%。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303,724,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9,2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4,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47%;反对 3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509%;弃权 19,2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3%。
7、关于 2024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 2025 年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303,71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39,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18,8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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