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20:07:43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5.4366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4%。
2.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事项已获得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50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转
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4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
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2023 年 3 月 8 日公示期满,公司收到反映
本次拟激励的一名对象的相关问题,公司监事会就异议所涉及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且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经综合考虑,被反映人最终未参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53 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214 人,实际申请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64.54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六)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60 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等方式公示了预留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2023年 9 月 21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人数为 2 人,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52 万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七)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65 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对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407,710 股予以回购注销。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成。
(八)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对 1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1,169,294 股予以回购注销。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成。
(九)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 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5.436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4%。具体如下: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3%。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之日即上市日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5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5.4366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4%。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净利润复合
增长率不低于13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50%,且不低 (1)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220.91%,不
低于 1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
(3)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4.9次。 位值水平(92.52%),满足业绩考核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 要求;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 (2)2023 年 度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6.53%,不低于 3.50%,且不低于对标产收益率;(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4.36%),满足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 业绩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