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熙菱信息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9:54: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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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3000 号集电港 7 号楼 3 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379,1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的 36.506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316,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8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4%。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316,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8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4%。
3、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9,316,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8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4%。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316,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8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4%。
5、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316,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8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3%;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4%。
6、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开文、岳亚梅回避本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46%;反对 4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2%;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83%;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1%;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1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现金管理情况报告及 2025 年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316,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83%;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1%;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16%。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316,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83%;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1%;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16%。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9%;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99,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82%;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02%;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16%。
10、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9%;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99,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82%;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