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9:50:39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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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7),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九龙湖街 88 号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志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9:
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 人,代表股份167,553,989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88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5,649,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49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1 人,代表股份 21,904,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1 人,代表股份21,904,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8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 过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等相关公告或文件。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1,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71,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2.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1,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71,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3.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8,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 2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78,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 2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4.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8,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 2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78,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 2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5.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5,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 2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75,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2%;反对 2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6.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