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松智能:井松智能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39:40
证券代码: 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1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及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由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合
2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 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码为913401007998066372。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99806637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3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增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4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5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6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种类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7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和价格应当相同;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每股面值1元。 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
。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依法核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一)经依法核准后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