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33:55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5-35 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8 楼 3814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贾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418,819,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99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033,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6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68,786,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32,022,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1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32,022,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李自晨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5,003,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7%;反对
1,3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3%;弃权 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5,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808%;
反对 1,3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98%;弃权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5,016,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18%;反对
1,3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2%;弃权 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18,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214%;
反对 1,3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2%;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关于 2024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880,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95%;反对
1,5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5%;弃权 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83,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989%;
反对 1,5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17%;弃权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00《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867,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3%;反对
1,5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6%;弃权 2,3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70,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80%;
反对 1,5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88%;弃权2,3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00《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5,04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92%;反对
1,3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8%;弃权 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49,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179%;
反对 1,3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27%;弃权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00《关于核定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056,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778%;反对
1,2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4%;弃权 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92,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528%;
反对 1,2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8%;弃权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00《关于核定公司 202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43,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1%;反对
2,043,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9%;弃权 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45,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96%;
反对 2,043,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10%;弃权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00《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5,064,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35%;反对
1,3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5%;弃权 2,433,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67,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741%;
反对 1,3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65%;弃权2,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王红(经办律师)、李自晨(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