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吉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9:14:5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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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
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交所网站公布
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前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4年4月28日,单独直接持有公司5.95%股份的股东黄富元于本次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交所网站的《北京富吉瑞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收到提案后2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4:00在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西路12号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富元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表》及与会人员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 10 名股东,均为
2024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35,851,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1730 %。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03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66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
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15,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518%。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26,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26,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26,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26,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26,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26,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02,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7%;反对1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中
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4%;反对1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13,1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2%;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表决情况:同意39,026,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02,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7%;反对1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