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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11:44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清丽路2号富安娜龙华总部大厦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楼2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7人,代表股份384,810,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333,007,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03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51,802,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6人,代表股份51,821,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8,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51,802,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79,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83%;反对1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弃权2,7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890,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40%;反对1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2,7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03%。
2、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69,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8%;反对1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弃权2,8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880,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51%;反对1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2,8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2%。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68,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3%;反对1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2,8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878,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1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2%;弃权2,8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2%。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4,72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734,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1%;反对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4,491,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弃权1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50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33%;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6%;弃权1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69,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8%;反对1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弃权2,8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880,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51%;反对1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2,8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2%。
2、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0,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1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68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8%;反对1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68,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0%;反对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678,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4%;反对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施鹏翔律师和高巧儿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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