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8:57:47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684 号
致: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沈希律师、金友旋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华都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清况的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12,315,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9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8,153,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49%。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信息
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予以审议。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所列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999,0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6806%;1,186,49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877%;130,251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317%。
2.《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932,7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6645%;1,234,99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995%;148,0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360%。
3.《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962,4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6717%;1,187,49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880%;165,851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403%。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941,7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6667%;1,205,09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922%;168,951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411%。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11,078,6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6999%;1,093,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653%;143,151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2,925,640 股同意,1,093,900 股反对,143,151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含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89%。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026,2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4447%;2,143,79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5199%;145,7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1,873,175 股同意,2,143,791 股反对,145,725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含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81%。
7.《关于 2025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564,6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5752%;1,606,39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3896%;144,7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352%。
8.《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08,994,0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1943%;3,067,59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7439%;254,1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40,975 股同意,3,067,591 股反对,254,125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含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67%。
9.《关于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05,131,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5.2734%;4,963,82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4.4983%;251,751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947,119 股同意,4,963,821 股反对,251,751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含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331%。
就本项议案的审议,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890,6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6543%;1,217,59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953%;2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