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蝶实业: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6:35:47
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5-016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拟对《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和《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责人。 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向全体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向全体发起人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8,100 万股,每股面值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100 万股,面额股的每
人民币 1.00 元。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浙江彩 股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发起人以其持有
蝶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 的浙江彩蝶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司的股份。 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00 万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600 万 11,6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11,6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