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9:51:35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度
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
集议案经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
式 刊 载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魏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
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653 名,代表股份 592,966,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5810%。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的
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
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370,945,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7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 648 名,代表股份 222,020,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43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
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
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
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2,246,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6%;反对617,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弃权 102,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880,46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51%;反对
617,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91%;弃权 10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2,230,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9%;反对62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6%;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864,46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36%;反对
62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27%;弃权1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2,215,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63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118,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850,06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63%;反对
631,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2%;弃权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5%。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2,131,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2%;反对64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6%;弃权 190,84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765,7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8%;反对
643,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78%;弃权 190,8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2,166,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2%;反对64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6%;弃权 155,34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1,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800,9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90%;反对
644,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86%;弃权 155,3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5%。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2,157,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64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6%;弃权 164,44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791,9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7%;反对
643,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83%;弃权 164,4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包括控股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
公司在内的子公司提供 2025 年度内部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650,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7683%;反对 3,783,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5%;弃权 165,64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650,88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83%;反对
3,783,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25%;弃权 165,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1%。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