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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9:27:4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28 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4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因公司董事会收到
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件,将《关于变更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 3 栋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0、《关于新增2025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海宁募投项目结项并将本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关于变更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查验,公司未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167 名,代表股份共计 2,137,014,857 股,约占恒逸石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51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135,437,494 股,反对 980,705 股,弃权 596,6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135,274,694 股,反对 1,156,205 股,弃权 583,9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135,419,394 股,反对 1,007,505 股,弃权 587,9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135,419,394 股,反对 1,033,505 股,弃权 561,9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135,628,518 股,反对 993,405 股,弃权 392,93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表决结果为通过。
6、《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 2,135,414,794 股,反对 1,012,105 股,弃权 587,9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同意 2,135,419,394 股,反对 1,007,505 股,弃权 587,9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135,455,194 股,反对 997,705 股,弃权 561,9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2,135,331,094 股,反对 1,125,805 股,弃权 557,9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新增2025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122,586,631 股,反对 14,032,392 股,弃权 395,834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海宁募投项目结项并将本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2,135,985,218 股,反对 632,705 股,弃权 396,93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变更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同意 2,136,029,618 股,反对 595,205 股,弃权 390,03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135,885,918 股,反对 741,505 股,弃权 387,43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0、议案 12、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0728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钟 昊
签署:
承办律师:王凯迪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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