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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16:35

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53,707,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 73.8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1,66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07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047,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1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2,047,86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047,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16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
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3%;
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3%;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提案 2.00 《关于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
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0%;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6%;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3%;
反对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3%;反对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3%;
反对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3%;反对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5.00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
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
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7.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1,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0%;
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1,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7%;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8.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2,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
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2,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1%;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1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傅肖宁、郑佳展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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