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15:46
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政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
代表股份37,31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6,02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847,362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3,172,638股,下同)的36.169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29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6%。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10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8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20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0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20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004%。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8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89.8045%;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3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8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89.8045%;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3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87.5295%;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28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8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89.4001%;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2460%;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3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8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89.6023%;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2%;反对4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85.3050%;反对4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1389%;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7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87.5800%;反对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8638%;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8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6023%;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416%;弃权 1,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6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8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
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6023%;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416%;弃权 1,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6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灵芝律师、毛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