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9:04: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泰林生物”、( 公司”、( 发
行人”或( 上市公司”)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长城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于股票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保荐代表人 白毅敏、严绍东
联系人 白毅敏、严绍东
联系电话 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泰林生物 股票代码 300813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泰林生物
公司的外文名称 ZheJiangTailinBioengineering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Tailin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293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2930 号
法定代表人 叶大林
实际控制人 叶大林
董事会秘书 叶星月
联系电话 0571-865890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机构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取得发行注册批复文件后,保荐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业绩波动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 26,985.61 万元,较上年
减少 27.8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66.90 万元,较上年减少
75.3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 193.19 万元,较上年减少 97.84%。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均有所减少,其中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主要系受部分客户交验周期延长等因素影响,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产品 原环境控制系列和灭菌技术系列产品)的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同时,公司本年度销售费用较上年有所上涨,因此整体净利润较上年变动幅度明显。另外,部分客户回款情况低于预期,导致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减少。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4,899.83万元,较上年增长 29.33%;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05.07 万元,较上年减少33.65%。公司 2024 年较上年营业收入增加而净利润减少,主要系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同比增加,同时公司财务费用较上年有所上涨,因此整体净利润较上年变动幅度明显。
针对公司业绩波动情况,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合作方、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由公司调整为公司子公司浙江泰林医学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方式由购置土地自建生产基地变更为购置厂房取得生产基地,实施地点由杭州市高新区( 滨江)智慧新天地变更为杭州市富阳区 9 号路 1
号厂房。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同意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医学工程增资。
针对募投项目变更情况,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
理规范运用募集资金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相关核查意见已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公告。
3、募投项目延期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 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针对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应核查意见,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
4、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存在部分募投项目产能不足、自建项目用地变更、对合资公司暂停投资的情况未及时披露等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已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能力,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针对信息披露事项,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泰林生物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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