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8:57:4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3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国昂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5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3,789,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3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1,526,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78%;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14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2,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5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746,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14,483,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8%;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14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2,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383,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36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2%;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40,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66%;反对36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7%;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7%。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38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36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2%;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41,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1%;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7%。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38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36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2%;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39,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06%;反对36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7%;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466,056,258股为基数,每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3.09379 元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44,188,019.04元。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457,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0%;反对3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5%;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4,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78%;反对3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2%;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391,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0%;反对35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4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61%;反对35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1%;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8%。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黄俊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与会股东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5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