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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6:59:33

关于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5]第 004 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因科技”或“公司”)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凯因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就凯因科技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律师声明......5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9
四、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0
五、 结论意见...... 10
第一节 释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指代 全称/释义
公司、凯因科技 指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
指 凯因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案)》
持有人 指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总裁、常务副总
高级管理人员 指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首席科研官、首席人力资
源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作》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信达经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台湾地
元 指
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经信达律师查询上交所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及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787533566);住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
东街 6 号 3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周德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94.4422 万元;
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销售医疗器械Ⅰ、Ⅱ类;生产治疗用生物
制品(人干扰素 a2b 注射液、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 a2b、人干扰素 a2b 阴道泡腾
片、培集成干扰素 a-2 注射液、重组人干扰素 a2a 注射液)、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销售第Ⅲ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 A 股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8 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凯因科技”,
股票代码为“68868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信达律师根据《指导意见》
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依法合规原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7.6.1 条的规定。
2、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自愿参与原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7.6.1 条的规定。
3、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风险自担原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7.6.1 条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载明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相关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 3,509,027 股,合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2.05%,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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