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6:13:26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锂电”、“公司”或“发行人”)股票于2021年6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于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德瑞锂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833523
注册资本 10,130.1369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兴业大道4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兴业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 潘文硕
实际控制人 潘文硕
董事会秘书 丁实荣
联系电话 0752-26520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1年6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工作概述
国投证券作为德瑞锂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本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
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信守承诺;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
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
7、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关联交易、公司治
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根据《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开展部分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上述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前期已投入资金。”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0,570,973.19元。截至2021年6月7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938,269.05元,本次置换金额为2,938,269.05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9359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1年10月,公司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之一李玉坤先生
因个人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指定
张濛先生接替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
公司股东艾建杰先生、潘文硕先生(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于 2020年12月2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2021年4月2日签署的《一 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原《一致行动人 协 议 》 ”) 于 2024年4月27日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间,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潘文硕先生、艾建杰先生。
2024年4月19日,公司收到艾建杰先生出具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 动协议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确认原《一致行动人协议》 到期后不再与潘文硕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其与潘文硕先生一致行动 关系将于2024年4月27日终止。
2024年4月19日,潘文硕先生、林菊红女士、何献文先生、张健先生、 王卫华女士(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 简称“新《一致行动人协议》”)。新《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4年4月 28日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潘文硕先生、艾建杰先生变更为潘文 硕先生。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潘文硕先生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变更未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 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 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 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 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 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 尽责,在协助德瑞锂电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 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国投证券 持续督导期限届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