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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6:01:47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12 号
致: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重组改制上市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4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优优绿能
优优有限 深圳市优优绿能电气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优电实业 深圳市优电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ABB E-mobility ABB E-mobilityAG,系公司股东
小米智造 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ABB 集团 ABB Ltd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2022 年 9 月 28 日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
案)》
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
《审计报告》
字(2022)第 441A025632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
《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441A017590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新股发行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法律类第 2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号》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便于表述,就本《法律意见书》而
中国 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
会计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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