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4 19:05: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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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及
2025 年 5 月 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 14:00 如期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丰源路 59 号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710,2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616%。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1,367,4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7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590,2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321%。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674,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7%;
反对 38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弃权 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45,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6%;反对 38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1%;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606,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2%;
反对 38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弃权 88,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7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8%;反对 38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1%;弃权 88,7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0%。
3.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7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8%;反对 38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1%;弃权 88,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1%。
4.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605,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6%;
反对 38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弃权 89,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76,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0%;反对 38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1%;弃权 89,7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8%。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604,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4%;
反对 38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9%;弃权 9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7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9%;反对 38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8%;弃权 9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3%。
6. 《关于 202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606,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2%;
反对 38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弃权 88,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7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5%;反对 38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4%;弃权 88,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1%。
7.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606,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2%;
反对 38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9%;弃权 88,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7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5%;反对 38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8%;弃权 88,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8.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4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6%;
反对 39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9%;弃权 95,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5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56%;反对 39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弃权 95,525 股(其中,因未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