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9:03:48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公司”)于 2025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2.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4.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5.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6.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托管。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现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 421,176,660 股。 421,176,660 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
通股 421,176,660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8.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0. 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议。
11.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