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4 19:01:52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质集团
股票代码:00266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银行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
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原受益人
信质集团、上市公司 指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
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
中信信托 指 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中信证券中信信
托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信托计划 指 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
资管计划 指 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原受益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 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注册资本:55,645,162,264 元人民币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20日
经营期限:1987 年 4 月 20日至长期
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8号)核准,中信银行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发行了40,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中信转债”),期限6年(即2019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38号文同意,中信银行400亿元可转债于2019年3月19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信转债”,债券代码“113021”。自2025年3月4日起,中信转债在上交所摘牌,中信转债转股导致中信银行总股本增加6,710,365,691股,也即截至2025年3月4日,中信银行股本总额55,645,162,264股,尚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 号楼 6-30层、32-42层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86-10-66638188
传真:+86-10-65559255
二、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如下2: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银行股本总额为55,645,162,264股,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中信银行36,610,129,412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65.79%。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中信银行36,028,393,412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64.75%。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比例因四舍五入原因,与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出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方合英 董事长、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执行董事、副行长、风
胡罡 中国 中国 否
险总监
黄芳 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王彦康 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廖子彬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是
周伯文 独立非执行董事 美国 中国 是
王化成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宋芳秀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拥有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信托计划控制的资管计划间接拥有上市公司的上述股份权益。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相关信托受益权,并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引致本次权益变动。
二、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持有信质集团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产生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信托计划控制的资管计划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 104,005,200 股无限售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53%,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资管计划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资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通过信托计划控制的资管计划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转让标的
转 让 标 的 为 甲 方 根 据 《 信 托 合 同 》 所 依 法 持 有 的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的
1,600,000,000.00 份信托受益权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该等信托受益权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转让的生效与转让登记
自权利转移日(含)起,乙方即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乙方有权获得自基准日起基于标的信托受益权所产生的全部信托利益及其他分配款项,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含)起,有权行使及承担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全部权利和义务等。自权利转移日(含)起,甲方不再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所有权利,亦不再承担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任何责任、义务和风险。
为免歧义,本协议签署之日(含)起,信托计划通过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间接投资于证券(即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4,005,200股股票,股票代码 002624.SZ)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至乙方。资管计划根据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使提名、表决、分红、质询等相关权利,乙方按照信托合同、资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信息披露等义务。
4、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