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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联: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8:28:52

证券代码:300850 证券简称:新强联 公告编号:2025-033
债券代码:123161 债券简称:强联转债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京津路 8 号 4 楼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争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3 人,代表股份 165,685,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62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0,24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08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9 人,代表股份 35,442,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4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35,490,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9 人,代表股份 35,442,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46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607,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反对 73,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弃权 3,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13,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6%;反对 73,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077%;弃权 3,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591,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80,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弃权 13,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97,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3%;反对 80,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57%;弃权 13,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605,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 76,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弃权 3,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11,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8%;反对 76,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45%;弃权 3,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614,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反对 67,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 3,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19,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3%;反对 67,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00%;弃权 3,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57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 86,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 29,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75,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9%;反对 86,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31%;弃权 29,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590,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 90,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弃权 4,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95,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4%;反对 90,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550%;弃权 4,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590,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反对 90,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4,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96,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8%;反对 90,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536%;弃权 4,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609,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 71,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弃权 4,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15,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反对 71,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001%;弃权 4,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藕淏律师、陈雨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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