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4 17:53: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West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5月 14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5年 4月 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 2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14 日 15:00 如期在浙江省乐清市乐清
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 158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 月 14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总数 72,174,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601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23,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2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2 人,代
表股份总数 898,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90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81,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81,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49%;反对 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4%;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7%。
2.《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82,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8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06%;反对 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4%;弃权 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0%。
3.《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82,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8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06%;反对 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4%;弃权 3,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0%。
4.《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76,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6,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82%;反对 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28%;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90%。
5.《关于确认 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及制定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7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37%;反对 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73%;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90%。
6.《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7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37%;反对 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6%;弃权 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7%。
7.《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及制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7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1,94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37%;反对 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6%;弃权 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7%。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76,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6,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5%;反对 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28%;弃权 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7%。
9.《关于 2025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2,273,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07%;反对 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