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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14 17:52:3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蕊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普蕊斯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 号)同意注册,公司
向社会首次公开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45,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5,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二、上市至今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同日
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97.50 万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 60,000,000 股增加至
60,975,000 股。
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同日披露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8.50 万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 60,975,000 股增加至 61,160,000 股。
2024 年 6 月 5 日完成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公司以 61,16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6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10,152,560 元,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
计转增 18,348,000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61,160,000 股增加至 79,508,000 股。
2025 年 2 月 24 日完成公司回购注销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5,46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由 79,508,000 股变更为 79,502,540 股。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4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对 13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49.777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议案尚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尚未完成,目前不会对公司股份总数造成影响。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股份数量为 31,461,1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726%,限售期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起上市流通。
除上述情形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 名,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具体
情况如下:
承诺类别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控股股东石河子市玺泰股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次发行的发行价;
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公司于 2022 年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 5月17日在深圳
(以下简称“石河子睿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证券交易所创业
新”)、石河子市睿泽盛股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板挂牌上市,根
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 据 承 诺 相 关 内
股份限售 称“石河子睿泽盛”) 月; 容,上述股东所
承诺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持股份的锁定期
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 为 2022 年 5 月
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 17 日 至 2025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年 5 月 16 日,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 并将于 2025 年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5 月 19 日上市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流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及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
其配偶曾桂英 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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