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道: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7:11:20
证券代码:839680 证券简称:*ST 广道 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云银、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文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金文明(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赵璐(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3 年 9 月 26 日,中行与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2023 圳
中银中额协字第 9000052 号),约定公司向中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 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27 日。同日,金文明、
赵璐分别与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23 圳中银中司保
字第 000248A 号、2023 圳中银中司保字第 000248B 号),对公司上述的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三年。
2024 年 3 月 18 日,中行与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4
圳中银中司借字第 000076 号),约定公司向中行借款 950 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
货款。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4 年 3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上述借款到期。截至起诉之日,公司偿还本金 28212.04
元,剩余本金 9471787.96 元尚未偿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471787.96 元、罚息、复利
(罚息以 9471787.96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26 日起,按 2025 年 3 月 20 日
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计 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7 日,
罚息为人民币 15904.71 元;复利自 2025 年 3 月 26 日起,按 2025 年 3 月 20 日
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计 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7 日,
复利为人民币 2.05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基础费用 10000 元加实际回款金
额 0.5%的风险代理费,风险代理费以 47500 元为限,暂计 57500 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9545194.72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将于 2025 年 07 月 04 日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开庭,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粤 0304 民初 34128号
(二)《民事起诉状》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