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抗医药:鲁抗医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时间:2025-05-14 15:46:24
证券代码:600789 证券简称:鲁抗医药 公告编号:2025—023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36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 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回复并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土地收储收益的确认
公告显示,公司 2016 年实施“退城进园”,当地政府拟将公司南厂区及控股股东五宗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收储,收储补偿费约 3.6 亿元,其中含控股股东补偿费 0.23 亿元。2020 年公司顺利完成搬迁工作,搬迁完成时公司将相关土地、地上附着物净值计入长期应收款。2024 年 6 月,公司按约定完成土壤治理修复等工作,完成土地整体移交。年报显示,土地收储收益 1.52 亿元,公司一次性计入 2024 年度损益,占当年归母净利润的 24%。请公司补充披露:(1)区分公司和控股股东,分别说明收储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原值和净值,以及土地收储收益在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分配标准;(2)结合搬迁实际进展、相关义务履行、控制权转移等情况,说明公司确认土地收储收益的期间是否准确,收储收益确认前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停止计提折旧摊销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控股股东部分的土地修复费用是否由公司垫付;如是,请说明控股股东向公司支付的具体情况,相关垫付是否构成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区分公司和控股股东,分别说明收储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原值和净值,以及土地收储收益在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分配标准;
1.公司和控股股东土地收储成本构成及其资产处置收益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土地收储成本 资产处置收
土地权利 土地面积 土地修 包干补偿 益
人 (㎡) 土地原值 土地净 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 折旧摊 复相关 其他成本 资产处置 费⑨ ⑩=⑨+⑧-⑦
① 值② 原值③ 物净值④ 销⑤ 费用⑥ ⑦ 收入⑧ -⑥-⑤-④-
②
公司 222,425.00 2,111.41 1,235.88 84,876.34 14,323.29 1,884.10 6,958.17 2,052.92 7,917.17 33,757.34 15,220.15
控股股东 14,675.00 - - 131.99 25.20 - 459.13 - - 2,282.26 -
注 1:控股股东土地使用权为政府无偿划拨用地,因此土地原值及净值均为 0.00 元。
注 2:控股股东土地收储相关数据由控股股东提供。
2.土地收储收益在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分配标准
(1)补偿费的分配
公司与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济储规–2022-3 号济宁市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按宗地面积占比计算归属控股股东的土地收储补
偿费为 2,282.26 万元。
(2)土地收储成本的分配情况
本次土地收储成本主要由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净值、税金及搬迁支出构成,
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净值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的权属关系在公司核算,因
本次土地收储所涉及的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位系数相同,故选择按宗地
面积占比将税金及搬迁支出等共同成本在公司和控股股东间分摊。
(二)结合搬迁实际进展、相关义务履行、控制权转移等情况,说明公司确
认土地收储收益的期间是否准确,收储收益确认前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停止计提折
旧摊销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搬迁实际进展、相关义务履行、控制权转移等情况
根据 2015 年 12 月 22 日济经信字[2015]286 号济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退城进园”的批复》,公司与济宁市经
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代表的济宁市政府就公司南厂区及控股股东五宗国有建设
用地进行收储达成不可撤销的收储意向。
公司于 2016 年开始陆续实施“退城进园”的南厂区停产搬迁工作,经过半
年多时间的统筹规划和准备工作后,2016 年 8 月 2 日下发《关于 601 车间停产
的通知》,子公司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里乐药业)正式开启南厂区停产搬迁工作,舍里乐药业涉及车间完成停产,其对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计提的折旧摊销停止计入损益,开始计入长期应收款归集土地收储成本;2018
年 9 月 30 日下发《关于南区停产退出方案的通知》明确南厂区生产须在 2018 年
底前退出,2018 年底公司按照“退城进园”的总体部署顺利完成南厂区停产工作,相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计提的折旧摊销停止计入损益,开始计入长期应收款归集土地收储成本。
2019 年 3 月 5 日下发《关于做好南厂区深入清场、深度利旧工作的通知》,
开始推进深入清场及土地修复等土地交付准备工作。2024 年 4 月 11 日上述五宗
国有建设用地经济宁市土地储备和规划事务中心现场验收合格,2024 年 6 月 27日公司完成上述五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的八个土地使用权证书注销登记,完成土地整体移交。至此公司土地交付履约义务履行完毕,不再享有上述土地控制权,
满足资产处置收益确认条件,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归集完毕相关土地收储成本
并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2.公司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公司停产后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仍继续计提折旧摊销。由于公司停产致使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无法通过生产销售获取未来经济利益、实现营业收入,其经济利益流入主要来源于资产处置收入及包干补偿费,基于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公司将有关折旧摊销在长期应收款归集构成土地收储成本。
因该业务属于整体搬迁业务,未完成土地整体移交前,通过长期应收款归集因搬迁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搬迁留置人员的人工成本、厂区清场费用及土地修复费用等土地收储成本,待土地交付履约义务完成后,抵减相关搬迁支出,结余金额在土地交付完成年度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完成土地整体移交,完成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整体
处置,对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停止计提折旧摊销,将包干补偿费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后的净额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因此,收储收益确认前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停止计提折旧摊销的依据充分,公司确认土地收储收益的期间准确,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说明控股股东部分的土地修复费用是否由公司垫付;如是,请说明控股股东向公司支付的具体情况,相关垫付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根据《济储规–2022-3 号济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及控股股东授权委托书,本次土地收储涉及的控股股东部分的土地修复及移交工作由公司统一办理;根据公司土地修复费用涉及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及支付条款,所涉及合同均未单独区分控股股东部分费用,款项均由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进度进行
支付;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结转相关土地收储成本并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共归
集土壤修复相关费用 7,417.30 万元,根据控股股东宗地面积占比 6.19%分摊控
股股东部分土地修复相关费用 459.13 万元。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全额收到控股
股东支付的其土地修复费用相关的款项。因此,控股股东部分的土地修复费用并未由公司垫付,不构成资金占用。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取得本次土地收储对应的济储规–2022-3 号济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检查涉及宗地的土地证号、包干补偿费计算过程、土地交付条款、土地包干补偿费的支付等主要合同条款,并确定土地收储收益在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
(2)检查公司留存的土地权证扫描件,确定本次土地收储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范围;
(3)检查公司长期资产卡片明细表,确定本次土地收储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原值、净值等数据;
(4)检查本次土地收储涉及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银行回单及其完税证明,
核实土地原值入账的准确性;
(5)抽查本次土地收储涉及地上附着物的大额采购合同、对应发票、银行回单、转资审批,核实地上附着物等资产入账的准确性;
(6)检查《济经信字[2015]286 号济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退城进园”的批复》、《关于 601 车间停产的通知》、《关于南区停产退出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核实公司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停止计提折旧摊销时点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7)执行重新计算程序,重新计算本次土地收储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净值,核实企业入账的准确性;
(8)抽查税金及搬迁支出等共同成本相关的大额合同、完税证明,检查合同金额、付款条件等主要合同条款,确定税金及搬迁支出等共同成本归集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替控股股东垫支成本等情况;
(9)执行重新计算程序,重新计算税金及搬迁支出等共同成本在公司和控股股东间分摊是否准确;
(10)取得关于鲁抗南厂区“退城进园”相关土地使用权已注销的说明和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厂区土地交付验收意见书,确定本次土地收储涉及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分析确定公司确认土地收储收益的期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1)抽查分摊税金及搬迁支出等相关业务的银行回单,核实是否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和控股股东本次收储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原值和净值核算准确,土地收储收益在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分配合理准确;结合搬迁实际进展、相关义务履行、控制权转移等情况,公司确认土地收储收益的期间准确,收储收益确认前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停止计提折旧摊销的依据充分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