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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隆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4 15:43:2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2 号)核准,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隆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1年 3 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0.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2,443.3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005.6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7,437.65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丁昊、陈佳一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29
注册资本 7,720 万元
注册地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
区新庆路 7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
区新庆路 71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立
实际控制人 张银花
联系人 杨晨
联系电话 0512-6660709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3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艾隆科技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由于公司原保荐代表人戴文俊因个人原因不再负
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有序进行,原海通证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陈佳一
接替戴文俊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
2021 年 3 月 29 日至今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自律
组织就投资银行类业务给予下列处罚或采取行政
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国泰君安作为合并方,2021 年 3 月 29 日起至
交割日前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3 号
2022 年 1 月 12 日,因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履行充分的核查
程序并合并披露相关信息等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 〔2022〕5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2022〕22 号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2 年 11 月 11 日,因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
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
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对前后差异作出充
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
情况;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的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
施。
2022 年 12 月 26 日,针对前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国泰君安予以书面警示。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3〕46 号
2023 年 11 月 17 日,因在保荐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存在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透核查

程序不充分等问题,安徽证监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
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2023〕788 号
2023 年 11 月 27 日,因在保荐科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存在
未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财务内控不规
范等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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