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3 21:34:1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证券投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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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首先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各子公司将证券投资方案报公司财务部,逐级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各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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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内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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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