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马农机: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18:29:45
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5-039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 B 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华先生
6、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73,03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1938%(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2,78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9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248,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4,43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6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24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
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0%;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63%;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0%;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63%;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0%;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63%;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9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反对 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51%;反对 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482%;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9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8%;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51%;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459%;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2%;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11%;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2%;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211%;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9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反对 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5%;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2%;反对 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414%;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0%;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63%;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5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 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1%;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7%;反对 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18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涛律师、陈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