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18:25:00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 16 号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文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 532,005,861
不享有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 516,030,768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220,702,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7692%。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 214 人,代表股份 28,299,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92,406,39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8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2 人,代表股份 28,296,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83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0,390,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 292,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弃权 1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二)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0,392,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 29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7%;弃权 1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0,327,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四)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0,326,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6%;反对 35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8%;弃权 1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五)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331,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0%;反对 35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7,928,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95%;反对 35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2%;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123,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5%;反对 39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弃权 18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1%。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7,719,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27%;反对 39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1%;弃权 18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2%。
(七)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0,213,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7%;反对 30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5%;弃权 1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29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2%;反对 25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 1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7,889,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10%;反对 25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2%;弃权 1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27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9%;反对 26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2%;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229,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6%;反对 310,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5%;弃权 16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7,826,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77%;反对 310,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0%;弃权 16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3%。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42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7%;反对 255,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9%;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8,024,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05%;反对 255,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1%;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
特别说明:
议案 5、6、8、10、11 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对 2024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