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3 18:18: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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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
路 2 号附 3 号民和股份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203,9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4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0,557,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8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46,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6,8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890,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2%;反对 29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2%;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597%;反对 29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16%;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87%。
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51,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1%;反对 628,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2%;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79%;反对 628,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43%;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8%。
3、 审议《关于废除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887,2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2%;反对 29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0%;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0,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350%;反对 29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72%;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8%。
4、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孙宪法先生、周东先生、张东明先生、郭志春先生、于乐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孙宪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112,391,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3,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869%。孙宪法先生当选。
4.02、选举周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112,391,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869%。周东先生当选。
4.03、选举张东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112,391,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3,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861%。张东明先生当
选。
4.04、选举郭志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112,391,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3,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862%。郭志春先生当选。
4.05、选举于乐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112,391,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2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4,5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089%。于乐洪先生当选。
5、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德良先生、王熠华女士、鞠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王德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112,391,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3,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861%。王德良先生当选。
5.02、选举王熠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112,391,1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4,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895%。王熠华女士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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