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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16:39:34

证券代码301100 证券简称 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27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
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150,632,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0,000,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63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1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5 人,代表股份 27,630,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998,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9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63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163%。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5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122%;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16%;弃权 5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 2024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5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122%;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16%;弃权 5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8%;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92%;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16%;弃权 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090%;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16%;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2%;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5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59%;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16%;弃权 5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2%;反对 1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59%;反对 1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52%;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9%;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108%;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98%;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 1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弃权 5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090%;反对 1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52%;弃权 5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090%;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16%;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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