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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集团: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12 19:22:56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B 座 7 层
电话:(8610)59241188 传真:(8610)59241199 邮编:100027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高朋法书 2025 第 05005 号
致: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发出了本次
股东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 12日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
里 1 号国检集团八层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连滨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8,542,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764%。
3.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其股东资格进行验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4. 经核查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议案 4: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的议案;
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 7: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议案 8: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议案 9: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4 项制
度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10、议案 12 至议案 14 均
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 1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5 至议案 9,已经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6,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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