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威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2 19:04:13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 89 号达威股份办公楼 4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建林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共 42 名,代表股份 46,782,3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63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所持股份 37,772,6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6.04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 名,代表股份 9,009,7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8.5969%。
(4)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田镇律师、龚星铭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7,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1%;
反对 18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7%;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0,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736%;反对 18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81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7,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1%;
反对 18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7%;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0,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736%;反对 18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81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9%;
反对 18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7%;弃权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68%;反对 18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81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7,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1%;
反对 18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7%;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0,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736%;反对 18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81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0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0%;
反对 177,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7%;弃权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5,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85%;反对 177,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9102%;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7,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0%;
反对 18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0,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98%;反对 18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8,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30%;反对 18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0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8,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30%;反对 18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0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5,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8%;
反对 18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0%;弃权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8,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30%;反对 18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0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9、《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03,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1%;
反对 177,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7%;弃权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230%;反对 177,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910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 田镇、龚星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