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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比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2 18:56:43

证券代码:300844 证券简称:山水比德 公告编号:2025-031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166 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彬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48,40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8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48,3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45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2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2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2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25%;弃权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25%;弃权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25%;弃权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谢纯先生、王荣昌先生、王冰先生分别就 2024 年度工作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25%;弃权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25%;弃权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25%;弃权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25%;弃权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48,39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股数 2,7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1%;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25%;弃权股数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董宇恒律师、常翔律师现场见证,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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