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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2 18:25:47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4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 年 5 月12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136,222,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 22,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113,822,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19,0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55 人,代表股份 19,047,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5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邹雄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8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0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6%;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0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28,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6%;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5 年度预算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8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0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6%;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73,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9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8%;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6%;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7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6%;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9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2%;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6%;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6.01 关于公司 2025 年董事薪酬
关联股东邹雄伟、侯亮、贺军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4,84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 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6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4%;反对 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0%。
6.02 关于公司 2025 年独立董事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 136,14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 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6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4%;反对 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7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6%;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9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2%;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6%;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邹慧、李安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84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1%;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7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7%;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3%;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周喻、梁宏辉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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