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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2 18:17:45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4月3日及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
载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5月12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四)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号大族全球智造中心1栋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
(五)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3,840,63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 20.769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2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947,22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的 2.6172%。
(三) 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39,806,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5926%;607,16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522%;373,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1553%。
2. 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39,778,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5809%;613,06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546%;396,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1645%。
3. 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239,796,4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5882%;601,56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498%;389,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1619%。
4. 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39,766,6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5759%;602,46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502%;418,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1739%。
5. 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239,796,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5882%;661,96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749%;329,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1369%。
6.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234,204,7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7.2660%;6,229,68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2.5872%;353,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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