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2 18:16: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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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
工业园区(城东)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5,535,40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3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84,75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1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777,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24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785,4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25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4,960,5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8%;反对 5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弃权37,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10,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9%;反对 53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6%;弃权 37,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4,960,5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8%;反对 52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 47,2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10,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9%;反对 52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4%;弃权 47,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
3、《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54,832,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7%;反对 65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8%;弃权 43,2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082,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8%;反对 65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1%;弃权 43,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
4、《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4,829,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0%;反对 65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弃权48,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079,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26%;反对 65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3%;弃权 48,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5、《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637,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 85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弃权42,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87,4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15%;反对 85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79%;弃权 42,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
6、《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4,672,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05%;反对 82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37,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922,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08%;反对 82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8%;弃权 37,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7、《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658,9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6%;反对 74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弃权 131,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908,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9%;反对 7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9%;弃权 131,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