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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炬华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2 18:1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仓兴街 10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047,11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1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219,6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827,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827,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2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4,196,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27%;反对 835,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1%;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76,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46%;反对 835,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74%;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
2、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191,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85%;反对 840,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93%;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7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148%;反对 840,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2%;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
3、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191,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85%;反对 840,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93%;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7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148%;反对 840,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2%;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
4、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196,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27%;反对 835,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1%;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76,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46%;反对 835,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74%;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内现金分红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88,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98%;反对 1,033,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00%;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68,9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97%;反对 1,033,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41%;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6、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175,5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31%;反对 845,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3%;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55,8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04%;反对 845,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63%;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3%。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23,8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3%;反对 1,297,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1%;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04,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61%;反对 1,297,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6%;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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