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09 20:12:49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深圳
二〇二五年五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完整地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由项目负责部门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填写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财 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签字批准,最后报董事长按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批准。如超董事长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由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本办法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由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 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