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9:05:39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
方式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4:30 在深圳
市宝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 2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同时使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2025 年 5 月 9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
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2 人,代表股份 86,808,1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8088%。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83,649,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3,158,8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75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3,649,38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3,158,81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575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3,158,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乔建荣女士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6,062,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1%;反对 6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6%;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41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62%;反对 6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34%;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6,042,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1%;反对 7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6%;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39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31%;反对 7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66%;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6,062,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1%;反对 6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6%;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41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62%;反对 6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34%;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6,060,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8%;反对 6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6%;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411,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29%;反对 6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34%;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5,963,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4%;反对 7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3%;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314,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716%;反对 7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80%;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5,946,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9%;反对 80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296,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081%;反对 80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82%;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5,946,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4%;反对 8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2%;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297,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208%;反对 8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349%;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3%。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为子公司取得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5,994,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23%;反对 7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8%;弃权 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344,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08%;反对 7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22%;弃权 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5,964,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2%;反对 79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2%;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31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938%;反对 79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25%;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