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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8:31:42

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8 号)批复,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478.959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9.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2,629,217.7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4,621,519.82元。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原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张捷、程万里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92
注册资本 8,269.07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 幢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 方云科
实际控制人 方小卫、方云科、徐帷红
联系人 石鑫
联系电话 0571-866095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原保荐代表人孙炜因个人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原因不再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保
荐机构委派程万里接替孙炜担任公司保荐
代表人。
1、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收到浙江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94 号)。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
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已进一步加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
执行力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
并已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
泰海通”)2021 年 3 月 19 日至今存在被相
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就投资银行类业务
给予下列处罚或采取行政和自律监管措施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国泰君安作为合并方,2021 年 3 月 19
日起至交割日前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
如下: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2〕3 号
2022 年 1 月 12 日,因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关联关系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合并披露
相关信息等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2〕5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2〕22 号
2022 年 11 月 11 日,因存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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