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新科:动力新科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6:52:42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 B 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34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8 月 15 日、8 月 21 日、8 月 28 日、10 月 10 日、11 月 1
日、12 月 3 日和 2025 年 1 月 4 日、2 月 8 日、3 月 6 日、4 月 4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
情况的公告》(临 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4-066)、《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5-002)、《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7)、《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5-013)和《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5-016),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公司 2025 年 4 月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含其全资
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下同)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29 项(均未结案),
涉案本金 7,834.73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的 2.23%;其中,上汽红岩作为原告的合同纠纷等诉讼、仲裁数量为 2 项,标的数额(本金)为 454.63 万元,上汽红岩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等诉讼、仲裁数量为 27 项,标的数额(本金)为 7,380.10 万元。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标的数额 案由 状态
(本金)
1 (2025)渝 0112 重庆冠成中宏汽车 上汽红岩等 1,200 买卖合同 一审未开庭
民初 18682 号 销售有限公司 纠纷
2 (2025)渝 0112 重庆重汽远东传动 上汽红岩 1,508.19 买卖合同 一审未开庭
民初 20223 号 轴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
3 (2025)渝 0112 西安伊思灵华泰汽 上汽红岩 2,419.03 买卖合同 一审未开庭
民初 20467 号 车座椅有限公司 纠纷
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30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超过 100 万元的有关财产
保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渝 0112
执 9042 号】,因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责令上汽红岩向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458.90 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 0112
执保 1340 号】,因齐鲁轮业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640 万元;冻结上汽红岩名下持有的在内蒙古圣圆红岩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以 640 万元为限);冻结上汽红岩名下持有的重庆恒隆红岩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价值 640 万元的股权。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30 日收到超过 1,000 万元诉讼的判决书 4 份、
执行裁定书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因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合同纠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5-002)),判决上汽红岩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 7,756.60 万元等。因上汽红岩申请上诉,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 民终1658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上汽红岩正在积极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协商沟通中。
2、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因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合同纠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5-002)),判决:(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 1,116.09 万元;(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3)驳回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申请上诉,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和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 民终 1659 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和上汽红岩正在积极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协商沟通中。
3、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因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2024)渝 0112 民初 42198 号】,判决如下:(一)上汽红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2,808.95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二)驳回原告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目前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沪 74 执异 83 号】,因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4)沪 74 民初 65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已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汽红岩前期已被全额冻结的募
集资金已被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6 日扣划 18,064.58 万元至法院账户中(详见《关
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5-016))。本公司和上汽红岩已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上海金融法院审查,裁定如下:(一)驳回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目前,公司已向相关法院申请复议,同时也在积极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等协商沟通中。
5、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92 民初 15691 号】,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2024)渝 0192 民初 15691 号】,判决如下:(一)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利息 2.36
万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6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本金 5,000 万元为
基数,复息以利息 2.36 万元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5.175%计算);(二)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偿还汇票垫款本金 3,000 万元,并支付
自 2024 年 9 月 18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 3,000 万元为基数,复利以罚
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18%计算,且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24%自 2024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金额);(三)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偿还融资本金 1,606.5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651.15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3.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 617.57 万元为
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 105.02 万元为基数,
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 198.54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3.1%自 2024 年 11 月 26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 34.2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1%
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上汽红岩、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偿还融资本金 825.40 万元,并支
付违约金(以 488.45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3.35%计算至付清之日
止;以 25.49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起按年利率 3.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
311.46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上
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六)驳回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