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思医疗: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8 20:35:06
证券代码:688580 证券简称:伟思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6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监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陈莉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6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320%;核心技术人员、副总经理仇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425%。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收到上述 2 名股东《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具体内容如下: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陈莉莉女士计划根据市场情况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7,656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0%;核心技术人员、副总经理仇凯先生计划根据市场情况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34,125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6%。本次减持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进行。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陈莉莉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30,625股
持股比例 0.0320%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权激励取得:30,625股
股东名称 仇凯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数量 136,500股
持股比例 0.1425%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权激励取得:136,500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2023/3/27~
陈莉莉 3,125 0.0033% 77-77 2023 年 2 月 23 日
2023/4/26
2023/3/27~
仇凯 5,000 0.0052% 75.62-75.62 2023 年 2 月 23 日
2023/4/26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陈莉莉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7656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08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7656 股
量
减持期间 2025 年 6 月 3 日~2025 年 9 月 3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安排
股东名称 仇凯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34125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356%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4125 股
量
减持期间 2025 年 6 月 3 日~2025 年 9 月 3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安排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莉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仇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发前已取得的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莉莉女士、仇凯先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如下:
激励对象通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仇凯先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如下:
激励对象通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莉莉女士、仇凯先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如下:
激励对象通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