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15:53: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70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金骏、陶祖海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571-8531611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92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龙船坞路 96 号 3 幢 1
楼 132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 1 号美亚大
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沈建华
联系人 吴雅飞
联系电话 0571-8631931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公司在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简称持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
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
项。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小组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23 日、2023 年 12 月 21 日-22
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16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
2、现场检查情况 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小组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2023 年 1 月 6 日、2023 年 12
月 19 日、2024 年 12 月 27 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 4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持续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
项 目 工作内容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定期检查
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并出具了关于
争光股份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
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超募资金使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等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
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
告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
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
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
荐工作的情况 成相关工作。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事 项 说 明
2024 年 3 月 28 日,因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严凯工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人
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陶祖海接替并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相关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审批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等,并对经营管理层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