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7:59:29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30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 8 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 A4 号楼)十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巍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316,989,58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10,597,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9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6,392,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0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2 人,代表股份 6,398,9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6,392,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096%。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1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8%;
反对 2,2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6%;弃权2,166,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56%;反对 2,2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4604%;弃权 2,166,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5,6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640%。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16,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6%;
反对 2,20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7%;弃权2,167,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62%;反对 2,20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4635%;弃权 2,167,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5,6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703%。
3、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3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71%;
反对 2,18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3%;弃权2,170,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8,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81%;反对 2,18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0947%;弃权 2,170,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8,6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72%。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18,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10%;
反对 2,20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9%;弃权2,165,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96%;反对 2,20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4713%;弃权 2,165,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5,6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390%。
5、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71,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78%;
反对 2,1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8%;弃权2,128,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8,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179%;反对 2,1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2197%;弃权 2,128,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8,3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624%。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11,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9%;
反对 2,20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7%;弃权2,17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849%;反对 2,20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4635%;弃权 2,17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6,4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516%。
7、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21,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21%;
反对 2,2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2%;弃权2,160,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428%;反对 2,2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4901%;弃权 2,160,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6,4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6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514,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84%;
反对 2,3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3%;弃权2,156,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4,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22%;反对 2,3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2248%;弃权 2,156,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4,4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0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峰、虞玮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